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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水需有许可证书 审批权下放至镇街
发布日期:2015-12-25

佛山日报讯 记者路帅 通讯员谢婉雯报道:自2016年1月起,高明区所有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项目排水设施的投入使用,都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,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。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,自2016年起,高明全面实施排水许可审批制度,并将审批权下放到镇街及西江新城。
  据了解,新修订的《高明区城镇排水管理实施细则》共8章36条,详细规定了部分职责范围、排水分类管理措施、排水许可审批制度、排水监测及管理,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。
  自2016年1月起,区内所有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项目排水设施的投入使用,须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;法律规定由环保部门验收的,须取得环保部门验收证明文件。城镇居民住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,要向排水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接驳。
  “今后要通过落实执行排水许可审批,最大限度的减少生活污水、工业尾水直接排出河涌以及对特殊排出户做到符合标准排放。并通过市政设施建设,完善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配套。”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。
  事实上,高明区此前也在实施排水许可审批制度,但并未将其列入行政审批事项,而且各镇街审核部门不一。此次新修订的细则明确指出,除中心城区由区水务办理许可发证外,其他区域按属地原则由各镇街水利所负责经办。
  “排水许可审批权下放后,希望各镇街高度重视,完善台账制度,严格规范审批流程,对违规排放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。”区委常委、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局长宗纪昌强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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